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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办文单位: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目 的:为了促进民用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和发展,需配套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在国际上尚无成熟管理经验的情况下,民航局使用特定运行风险评估(SORA)方法,对安全风险较高的无人机运行进行安全管理,批准实施部分试运行,以便为逐步建立标准和法规体系提供基础。为实现这一目标,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下列特定类无人机运行的志愿申请人。Ⅳ类无人机;Ⅲ类无人机中风险较大的运行种类,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试运行审定的;Ⅺ、Ⅻ类无人机中风险较小的,局方认为可以进行试运行审定的;其它种类无人机无需进行试运行审定。
内容摘要:为减少重复性评估,提高运行效率,民航局使用特定风险评估方法制定试运行批准的相关审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初步确定适用某一特定场景的审定流程,审定通过后签发试运行批准函和试运行规范,并在试运行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随着试运行时间和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可以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地理范围、场景范围、时间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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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1902/t20190201_194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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