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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无人机”发现污水违规处理 鹰潭通报两起典型案例

来源:江西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1

王xx养猪场养殖粪污渗漏至外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7日,鹰潭市余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一行2人接到上级交办,利用无人机对余江区邓埠镇王xx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养猪场氧化塘西侧有部分废水通过原废弃的一根白色PVC硬质水管渗出(水样略带墨绿色、浑浊、有异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该养猪场承包经营养殖户王xx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采取了污水样品,2023年3月8日检测报告显示该水样COD、氨氮等数据超标(COD数值为1060mg/L、氨氮数值为550mg/L),鹰潭市余江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9日进行立案处理。

【查处情况】

王xx养猪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常年存栏量为500~1500头猪、3~9万羽鸡和100~300 头牛的畜禽养殖场的3万元以下罚款。对王勇发养猪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鹰潭xx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1日,鹰潭市余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一行2人接到信访投诉对鹰潭xx科技有限公司(xx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正门处雨水沟有黄褐色污水排出(外排水呈黄褐色,附带有大量泡沫),由于该公司属于大型生猪养殖场,外来人员无法进入(怕携带病菌造成猪的大量死亡),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雨水沟上游进行高空摸排,发现该公司氧化塘防渗黑膜出现破损,大量的粪污中水外泄至雨水沟,执法人员立即通过无人机固定照片证据,对厂区雨水沟外排污水进行采样。4月26日检测报告发现该水样COD、氨氮等数据超标(COD数值为191mg/L、氨氮为64.9mg/L),并于2023年4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处理,5月4日,鹰潭市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联合鹰潭市余江生态环境局就该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督办,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范xx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的行为(氧化塘防渗黑膜出现破损,大量的粪污中水外泄)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鹰潭xx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排放二类污染物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万-50万罚款。决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启示意义】

一、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使用无人机等先进装备辅助环境执法,能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队员发现问题更快速、精准,收集违法证据更及时、充分。利用无人机针对企业的特殊情况(无法进入)进行非现场检查,减少对企业的打扰,降低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通过创新方式,深入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实现远程执法,精准、持续、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联合其他各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后果评估等,多方形成合力,推进案件深挖彻查,依法惩治涉案单位,深入开展行业整治,有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坚决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三、充分通报树立意识。对于这两起生猪养殖污染环境事件,集中通报,并且进行行政处罚,也是对全市养殖户的一次震慑,并让他们能够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实施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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