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单位:民航局运输司
目 的: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 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克以上(含 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内容摘要: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